日前,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不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领证,先后多次共以263000元人民币从广东省珠海市非法低价购进“蓝软芙蓉王”、“蓝芙蓉王”、“黄芙蓉王”、“盖白沙”、“软白沙”香烟到临湘市。尔后分别以高价销售给曹某、刘某等人牟取暴利。
同时,被告人吴某自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先后5次从被告人陈某处共以105900元的低价购得假冒“软白沙”香烟50件、假冒“盖白沙”香烟54件;以27000元在陈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假冒“软白沙”香烟10件、假冒“盖白沙”香烟10件。然后,采取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销售给郑某等多人。被告人吴某共销售得款160800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故意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遂对被告人吴某和陈某分别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