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接安徽巢湖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购买军工硝、军工硝粉的电话后,为牟取暴利,张当即表示同意。当天下午,张便找到被告人周某,以1000元帮忙费要求其帮忙提供一份《爆炸物品运输证》,周某表示同意。
2009年3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合伙的同案人袁某(在逃)驾车到某军工硝厂装载军工硝5吨、军工硝粉1吨。当晚8时许,张某与袁某等4人持周提供的无效《爆炸物品运输证》,将军工硝与军工硝粉运上高速。3月1日晚12时许,该车行至京珠高速湖南临湘段49KM+100M处,因车辆左后轮脱落出故障而翻倒在公路上,随后张某用电话报警的同时一直保护现场至交警赶到,同车的其他人员则逃离了现场。
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时,并没有如实告之自己非法装载了危爆物品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其投案自首。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