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骗子的谎言,经营户张某钻进了骗子设下的圈套。在办理银行卡存入40000元钱后,被骗子在外地盗走。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上诉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2009年3月11日上午,一名自称姓李的男子找到张某,要求和他一起做废旧汽车轮胎生意。李某自称自己的姐夫是岳阳市某部队的,部队有大量的废汽车轮胎,要张某到岳阳和其姐夫一起见面。因为自己觉得这笔业务划算,接下业务就可以赚一笔钱。于是,张某决定和他一起去岳阳。双方商谈好后,李某以为了生意方便为由,要求张某到某银行岳阳市某分理处办理一张借计卡。3月13日上午,张某在该银行临湘市支行营业部将40000元现金存入到借记卡上。随后,他打电话给自称李某姐夫的人,要求其将货发过来。12时许,张某再打电话给李某和李某姐夫时,电话都已经打不通。张某到银行查询卡上的现金时,发现卡上只有185元了。张某立即将卡挂失并报警。
通过银行的监控资料显示,在张某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李某一直在他身边,密切注视他填写资料,用手机记下了相关信息。张某存钱后,卡上的现金被人在湖北武汉地区的ATM机上通过取现金和转账分9次取走39500元,银行收取服务费325元。
4月20日,张某以该银行没有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导致存款被盗取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银行赔偿其存款39825元以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法院通过一审和终审,判决该银行岳阳市某分理处赔偿张某储蓄存款40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